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怡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敬文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昆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傅坤霖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04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61,707 元,應徵
裁判費14,205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4,2
05元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
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
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