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6號
原 告 品
臻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明長
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
律師
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 律師
複代理人 黃品升
被 告 戴順清即富山傢俱行
被 告 戴順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
被 告 蔣甯芳
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105年11月30日下午2時20分,在本
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