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91號
原 告 張吳淑慎
訴訟
代理人 許桂挺
律師
黃士哲律師
被 告 南興造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旭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股東臨時會參、一、
之董、監事選舉結果之決議應予撤銷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南興造紙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南興公司)未於言詞
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
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被告南興公司已發行股數計有2,880,000股、股東共有12人
,原告為股東之一,每位股東
持有被告南興公司之股份數詳
如附表所示。被告南興公司為改選董事及
監察人,於102年
10月3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,當日有張景曜、張旭初、林清鉦
、林清溪、林清玄、張俊仁及原告等七名股東出席,其餘蔡
東和、陳張美玲、陳泓彰及陳嘉佑等四名股東則均出具委託
書予張俊仁,張俊逸則出具委託書予張景曜,並均由張俊仁
代為簽到出席。
詎蔡東和等四名股東所出具之委託書,其上
記載之受託人係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,
而非股東張俊仁,
且委託事項係通知被告南興公司應依法召開股東大會,選任
董監事及登記事項,而非出席股東臨時會,是本次股東臨時
會之目的與受託人均與委託書之記載不符,張俊仁據以代蔡
東和等四名股東對董、監事改選行使表決權,即屬股東會決
議方法違法。原告於股東臨時會就
上開委託書有當場表示
異
議,且
本件撤銷訴訟30天之除斥
期間應自102年11月1日起算
,因期間末日102年11月30日及次日均
適逢週末例假日,依
民法第122條之規定,應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是原告於102
年12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,尚未逾越公司法第189條之期間。
爰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,請求撤銷被告南興公司於102年10
月31日所為之股東會臨時會參、一、關於董、監事選舉結果
之決議,
並聲明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被告南興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惟依其於本院103年2
月25日
準備程序期日到庭之陳述則以:蔡東和等四名股東之
委託書係委託給會計師,而非張俊仁,如原告認為股東臨時
會關於董、監事改選之決議方法違法,被告南興公司同意撤
銷102年10月31日所為之股東臨時會參、一、關於董、監事
選舉結果之決議等語。
四、
按當事人對於
他造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
同
自認;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
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爭執
者,
準用第1項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、第3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股東
名冊及已發行股份數、南興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、簽到
單、委託書及董、監事選舉票等件為證,
核與原告所述相符
,且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期間受
合法通
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述,依
前揭規定,視同自認,
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從
而,原告訴請撤銷被告南興公司於102年10月31日所為之股
東會臨時會參、一、關於董、監事選舉結果之決議,
即屬有
據。
五、
綜上所述,原告訴請撤銷被告南興公司於102年10月31日所
為之股東會臨時會參、一、關於董、監事選舉結果之決議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
法 官 陳添喜
法 官 李婉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黃雅青
附表
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 │股東名稱 │股數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張景曜 │852,000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林清玄 │191,400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林清鉦 │192,200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林清溪 │192,400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陳嘉佑 │11,520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陳張美玲 │46,080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張吳淑慎 │34,560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張旭初 │921,600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陳泓彰 │34,560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0 │張俊仁 │69,120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1 │張俊逸 │34,560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2 │蔡東和 │300,000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合計 │28,800,000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