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
原 告 仁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漢唐
原 告 利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金順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
律師
被 告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
被 告 洪原靖
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
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
上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茲命
兩造應依本院103年6月5日審理
期日所協調確認之結果,遵
期配合履行:各自推派4人以上代表(共分四組進行以節省時間
),於103年6月20日上午9點30分,至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○○巷
○○弄○○號
本件爭議物品存放處,就原告103年5月6日民事變更聲
明狀所附之附表一、附表二之內容真正,及是否與豐興鋼鐵股份
有限公司、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之物品內容相符等有
爭執事項,共同進行會勘確認,並將共同會勘結果陳報法院。如
有違反,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
準用第345條第1項規定
予
以審酌處理(法院得審酌情形認
他造之主張或應證之事實為真實
)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張齡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