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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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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洪原靖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仁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漢唐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利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070,09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,85 6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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