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勞務費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周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357,394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0,75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上訴裁判費220,752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惠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