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
原 告 強力運搬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嬌
被 告 洪守輔即洪崇榮
陳盈昌
奧特碼科技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賴佳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聲
明
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
102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5,96
4元。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
份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
可稽
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