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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  告 強力運搬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嬌 被   告 洪守輔即洪崇榮       陳盈昌       奧特碼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5,96 4元。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 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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