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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被   告反訴原告 陳美燕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上列原告至溢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美燕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,被告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254,473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82,774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反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玲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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