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9號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陳美燕
訴訟
代理人 張柏山
律師
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
上列原告至溢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美燕間請求
所有權移轉登記
事件,被告提起反訴請求
損害賠償未依法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反
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254,473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82,774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被告即
反訴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反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玲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