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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  告 旻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卿 被  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,其後經被告聲明異議後, 未據繳納差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裁定命原 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送達原告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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