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
原 告 旻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岳卿
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本院核發
支付命令,其後經被告聲明
異議後,
未據繳納差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裁定命原
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送達原告
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