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陳永宗
陳玉玲
陳群
廖福田
廖國証
陳雲鵬
廖富子
陳佐臺
陳明暉
陳鴻瑛
陳鴻瑜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訴
字第255號給付
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,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3,1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陳青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