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
原 告 良飛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金泉
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
備之程式,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
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
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6
日以103年度補字第51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
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0,493元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
達於原告,有送達回證附卷
可稽。而原告
迄未補正之事實,
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足憑。據此,原告提起本件
訴訟即
難謂為合法,應予裁定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