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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僖吉豆行 法定代理人 柯佩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5,00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,13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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