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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契約無效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  告 吳文芳 被   告 慶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帆 上列當事人間契約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兩造間契約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 於民國103年6月13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0,160元 ,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9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件附卷可稽 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青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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