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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反訴原告  瀚巍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上列反訴原告與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追加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蘇建一為反訴被告,請求蘇建一給付新臺幣(下同)27,024,959 元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7,024,95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,8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英賓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訓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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