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
反訴原告 瀚巍櫥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淑娟
上列
反訴原告與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追加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
蘇建一為
反訴被告,請求蘇建一給付新臺幣(下同)27,024,959
元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7,024,95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,8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
法 官 高英賓
法 官 孫藝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