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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反訴原告  瀚巍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反訴被告  蘇建一 上列反訴原告與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 反訴原告對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蘇建一提起反訴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反訴駁回。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反訴原告具狀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12月31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249,864元,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6日送達反訴 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反訴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 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訓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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