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
反訴原告 瀚巍櫥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淑娟
反訴被告 蘇建一
上列
反訴原告與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
反訴原告對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蘇建一提起反訴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反訴
駁回。
反訴
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
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反訴原告具狀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4年12月31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
判費新臺幣249,864元,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6日送達反訴
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
惟反訴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
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
法 官 高英賓
法 官 孫藝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