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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   告 曹愛玲       光毅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光生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被   告 全民家具行即吳國彰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      徐祐偉律師 被   告 湯秀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耀堂       卓苓姿 被   告 林國昇       林宏瑋       林士弘       張惠鳳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議方 上開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0日宣判,茲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7日上午11時。 理 由 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里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 ,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05 年10月20日宣判,惟因本 件訴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。茲為免再開辯論之 程序繁複,當日人往返奔波,並節省司法資源,本院認有必 要,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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