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9號
原 告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袁昶平
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
律師
複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
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
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
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
訴訟代理人 楊忠雄
蔡易道
陳麗如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百零四年度上字第四0四號確認
消費
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
訟法第18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分配表
異議之訴,原告主張無
非否認被告對於訴外人
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茂晉公司)之抵押
債權額。而
茂晉公司就同一事實,已向被告起訴請求確認消費借貸關係
不存在事件,經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84 號事件為第一審
判決,
業據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審閱無誤,目前繫屬於臺灣
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字第404 號事件,且於該訴訟
已對本件原告為告知訴訟,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
1 月25日105 中分東民草決104 上404 字第1044號函知本院
(見本院卷二第21頁)。故本件之裁判,應以該訴訟所確認
被告與茂晉公司間消費借貸關係所發生或賸餘之抵押債權額
為據,本院為避免裁判歧異,兼顧訴訟經濟,認有裁定停止
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嘉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