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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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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   告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 許秉燁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代理人  陳瑾瑜律師 被  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楊忠雄       蔡易道       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。 理 由 一、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以本件之裁判,應以他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 年度上字第404 號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所確認 被告與訴外人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借貸關係所發生 或賸餘之抵押債權額為據,遂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裁定命 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 三、茲被告陳報該訴訟已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,再經本院 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字第404 號民事判決 、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858 號民事裁定,堪認該訴訟 已終結無誤,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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