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9號
原 告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袁昶平
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
律師
複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
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
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
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
訴訟代理人 楊忠雄
蔡易道
陳麗如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
銷。
理 由
一、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
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以
本件之
裁判,應以他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104 年度上字第404 號確認消費
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所確認
被告與訴外人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借貸關係所發生
或賸餘之抵押
債權額為據,遂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裁定命
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茲被告陳報該訴訟已經最高法院
駁回上訴而確定,再經本院
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字第404 號民事判決
、最高法院107 年度
台上字第858 號民事裁定,
堪認該訴訟
已終結無誤,
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