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秦西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秦西園間履行 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 第5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,復未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;如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 不服,因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,600,000元( 本訴部分20,919,531元《價額部分為5,800,000元;金額部分為1 5,119,531元》;反訴部分20,680,469元),並應補繳上訴裁判 費567,120元;逾期不補正或不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