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52號
上 訴 人
即
反訴原告 秦西園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中信國際
拍賣有限公司秦西園間履行
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
第5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6規定繳納上訴
裁判費,復未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
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
上訴聲明;如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
不服,因
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,600,000元(
本訴部分20,919,531元《價額部分為5,800,000元;金額部分為1
5,119,531元》;反訴部分20,680,469元),並應補繳上訴裁判
費567,120元;
逾期不補正或不繳納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劉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