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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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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清景間,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損害賠償 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2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,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並 應補正上訴理狀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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