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
原 告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(創新公司)
原名: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(久大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曹興國
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
律師
複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
參 加 人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(證期中心)
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
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
吳涵晴律師
陳宣至律師
複代理人 陳威勳律師
被 告 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瓷基公司)
法定代理人 薩穆爾
被 告 林修弘
曾明棋
曾清標
被告兼上二
人訴訟代理 曾明煌
人 戶)(退件)
追加被告 邱仕謙
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
複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違
反證券交易
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被告曾明煌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,
業據檢察官
提起公訴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
案件案件審理中。而曾明煌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是否
成立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
裁判,且涉及其他共同被
告責任有無之認定,
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
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