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
抗 告 人 財團法人證卷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陳宣任律師
原告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即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與
被告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列
抗告人即
參加人對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1號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
裁判費。
按提起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
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
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