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
原 告 申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又誠
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
律師
複代理人 陳奕澄 律師
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
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
複代理人 沈暐翔 律師
莊婷聿 律師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元及如附
表所示金額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元供
擔保後得
假執行;但被
告如以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方面:
㈠被告前向原告訂購油墨材料已持續數年,原告均遵期將其訂
購之油墨材料送至被告指定處所,均經其
收訖無誤。
兩造請
款方式為:原告於每月25日結算上個月26日至當月25日之貨
款後向被告請款,被告應自次月1日起算120日內給付貨款,
並由被告依請款單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原告。
㈡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起至10月止,向原告訂購油墨原料總金
額新台幣(下同)26,803,020元,扣除其中103年4月29日訂
單中已沖銷之280,650元,被告尚應給付26,522,370之貨款
,應分別按下列期限及金額給付原告:
⒈103年10月31日:4,349,580元。
說明:103年4月29日至103年6月25日訂購油墨材料之貨款。
⒉103年11月30日:5,437,325元
說明:103年6月26日至103年7月18日訂購油墨材料之貨款。
⒊103年12月31日:9,319,890元
說明:103年8月1日至103年8月11日訂購油墨材料之貨款。
⒋104年1月31日:7,391,950元
說明:103年9月1日至103年9月24日訂購油墨材料之貨款。
⒌104年2月28日:23,625元
說明:103年10月1日訂購油墨材料之貨款。
㈢兩造約定給付貨款之期限已屆至,原告多次向被告請求給付
貨款,均未獲置理,
爰依
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
貨款。
㈣聲明:除
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方面:
㈠
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,對原告主張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均不
爭執。
㈡被告係因
公司重整,經
鈞院103年度聲字第345號緊急處分
裁
定禁止被告履行所負債務,始未對原告清償已屆期之貨款,
並
非被告不願遵期給付。
㈢答辯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;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;如受不利
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
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出貨簡要表、銷貨單、訂
購單、發票及INVOICE PACKING-LIST等為證,復為被告所自
認,
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
四、按法院為重整之裁定前,得因公司或
利害關係人之
聲請或
依
職權,以裁定就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
債權為限制之處
分,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而
上開公司法之
規定,係為保全及維持重整公司財產現狀,僅係限制重整公
司不得為現實給付,並不包括實現債權前之取得
執行名義之
訴訟或
非訟程序在內(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84號
裁判意
旨
參照)。
易言之,所謂就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
為限制處分,目的係在保全及維持重整公司現狀,解釋上應
認為僅限制公司為現實給付,而民事訴訟之目的係在確定私
權,並非實現私權,故,已經起訴之案件,應得繼續進行訴
訟,未起訴之案件,自仍得起訴。從而,原告依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26,522,370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
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5%計算之利
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,經核均
無不合,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390
條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顏督訓
附表:(幣別:新台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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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金 額 │利 息 起 算 日│利 率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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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4,349,580元 │ 103年11月01日│年息5%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2 │5,437,325元 │ 103年12月01日│年息5%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3 │9,319,890元 │ 104年01月01日│年息5%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4 │7,391,950元 │ 104年02月01日│年息5%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5 │ 23,625元 │ 104年03月01日│年息5%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合計:26,522,37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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