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
原 告 金元興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櫻煌
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
律師
蕭宗民律師
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同
上
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
案由欄中關於「返還貸款事件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返還貨款事件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