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元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櫻煌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67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,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,083,2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4,38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