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勝發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文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9,280,750元,
應徵上訴裁判費2,484,79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玲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