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
原 告 蔡麗捐
特別
代理人 李金地
訴訟代理人 蘇哲科
律師
被 告 鍾振豪
被 告 聯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
共 同 俞浩偉律師
訴訟代理人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27日上午11時45分
,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