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
上 訴 人 鍾振豪
聯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文喜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麗捐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71號
損害賠償事
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,848,83
1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73,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