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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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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園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間請求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8,428,045元,應徵裁判費126,6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6,685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惠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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