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財園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銘文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間請求
第三
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8,428,045元,應徵
裁判費126,6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6,685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
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