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1號
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法定
代理人 邱欽庭
訴訟代理人 魏薇
律師
吳涵晴律師
被 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
被 告 邦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
被 告 林秦葦
洪千惠
林庭安
林清榮
曾士祈
黃淑宜
蕭子誼
上九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
被 告 蔡明恭
陳國耀
單良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
被 告 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林清福
被 告 古彩蓉
曾耀田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
蕭智元律師
被 告 林耿宏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
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
被 告 寄生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蔡國洲
被 告 黃巧如
李成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
袁德蓓律師
被 告 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
被 告 盧守誠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
許雅婷律師
被 告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林俊智
被 告 黃祥穎
曹永仁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
複代理人 許政璿律師
江政峰律師
廖學能律師
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郭政弘
被 告 成德潤
曾棟鋆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
張憲瑋律師
被 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
被 告 葉冠妏
許文冠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楊佳政律師
楊敬先律師
陳錦隆律師
陳維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107年6月11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
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黃鴻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