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1號
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法定
代理人 邱欽庭
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
律師
被 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
被 告 邦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(原名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
被 告 林秦葦
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
被 告 洪千惠
林庭安
林清榮
曾士祈
(已更名為曾定岳)
黃淑宜
蕭子誼
上九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
被 告 蔡明恭
陳國耀
單良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
被 告 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清福
被 告 古彩蓉
曾耀田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
蕭智元律師
被 告 林耿宏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
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
彭佳元律師
謝博戎律師
被 告 寄生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
被 告 黃巧如
李 成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
複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
被 告 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
被 告 盧守誠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
許雅婷律師
被 告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林俊智
之 1
被 告 黃祥穎
曹永仁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
複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
廖學能律師
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賴冠仲
被 告 成德潤
曾棟鋆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
張憲瑋律師
被 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
被 告 葉冠妏
許文冠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楊佳政律師
楊敬先律師
陳錦隆律師
陳維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判
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,應更
正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載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宏谷
附表一:
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
設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12樓
法定代理人 郭政弘 住同上
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2樓
被 告 成德潤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8樓之
2
曾棟鋆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2樓之1
(以下空白)
附表二:
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20樓
法定代理人 賴冠仲 住同上
被 告 成德潤 住同上
曾棟鋆 住同上
上三人共同
送達代收人 張憲瑋律師
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21樓
(以下空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