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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佶川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慶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2年11月21日屆滿,今無人申 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3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豐崗實業有限公司張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后│102年6月16日│21,000元 │DD0000000 │ │ │ │繼中 │里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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