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63號
聲 請 人 張金水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,業
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80號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
申報
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
無效等語。
二、
惟查,本件公示催告裁定股票附表編號3所示股票號碼
93ND-00000000至93ND-00000000,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
93ND-00000000至93ND-0000000,互核不符,自不生已登載
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,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庭法 官 呂明坤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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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6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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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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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93ND-00000000至93ND-00000000│ │3 │30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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