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78號
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瑞程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5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3年3月19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廖曉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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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7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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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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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佑統企業有限公司吳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│102年7月16日│215,250元 │BZ0000000 │ │
│ │金龍 │鹿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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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佑統企業有限公司吳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│102年7月15日│769,120元 │BZ0000000 │ │
│ │金龍 │鹿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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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佑統企業有限公司吳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│102年9月5日 │38,456元 │BZ0000000 │ │
│ │金龍 │鹿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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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佑統企業有限公司吳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│102年9月6日 │10,763元 │BZ0000000 │ │
│ │金龍 │鹿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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