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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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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黃進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,業 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 刊登民國102年12月26日之民眾日報。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 聞紙,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,始生公示催告 之效果。經查,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243號裁定附 表所示之證券,固已登載於新聞紙,惟附表所載支票發票人 應為「騰『煬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」,然聲請人於登報時則 登載為「騰『焬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」,有聲請人提出之報 紙在卷可憑。支票之發票日、發票人、到期日、金額、票號 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,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難認係同一, 本件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,既有前述之錯誤,則附表所示 支票,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,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,即 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附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騰煬冷凍食品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│102年11月30日 │19,545元│EB0000000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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