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473號
聲 請 人 柯榆婷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,業
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申
報
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
效等語。
二、
惟查,本件公示催告裁定,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「彰化銀
行」,應為「彰化商業銀行」,互核不符,自不生已登載裁
定於新聞紙之效力,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法官陳添喜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楊均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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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7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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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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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葳達實業有限公司陳│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│103年1月25日│58,043元 │KN0000000 │ │
│ │麗華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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