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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柯榆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,業 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申 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 效等語。 二、查,本件公示催告裁定,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「彰化銀 行」,應為「彰化商業銀行」,互核不符,自不生已登載裁 定於新聞紙之效力,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陳添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7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葳達實業有限公司陳│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│103年1月25日│58,043元 │KN0000000 │ │ │ │麗華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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