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號
聲 請 人 順帆風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元祥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9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2年12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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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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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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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│102年7月10日│16,800元 │AB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李名傑 │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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