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双燕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漢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,業 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申 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 效等語。 二、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之支票附表編號1發票人法定代 理人「薛翔宇」,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如附表所示「蘇翔 宇」,互核不符,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,而不 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,應予駁回。 惟上開103年度司催字448號公示催告裁定附表編號1有錯誤 部分,應向公示催告承辦股(訟中心拾伍股)聲請裁定更正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明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67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黃金布拉格鋼琴電子│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│103年2月28日│23,100元 │STA0000000 │ │ │ │琴有限公司蘇翔宇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