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673號
聲 請 人 双燕樂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漢民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,業
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申
報
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
效等語。
二、
惟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之支票附表編號1發票人
法定代
理人「薛翔宇」,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如附表所示「蘇翔
宇」,互核不符,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,而不
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,應予駁回。
惟
上開103年度司催字448號公示催告裁定附表編號1有錯誤
部分,應向公示催告承辦股(
非訟中心拾伍股)聲請裁定更正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法 官 呂明坤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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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67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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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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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黃金布拉格鋼琴電子│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│103年2月28日│23,100元 │STA0000000 │ │
│ │琴有限公司蘇翔宇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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