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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陸秀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聲 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9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,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 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之公告,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,並登載於公報 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。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 明文。惟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所遺失支票之支票號碼為「SG A0000000」(103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卷宗之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參照),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如附表所示「 SGA552448」,互核不符,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 力,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附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2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長威精機企業有限公司│臺中商業銀行│103年8月5日 │21,525元 │SGA552448 │ │ │ │洪庚榮 │神岡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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