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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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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忠裕 訴訟代理人 陳建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,業經 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 聞紙,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,始生公示催告 之效果。經查,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739號裁定附 表所示之證券,固已登載於新聞紙,惟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所 附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記載,聲請人之法定代理 人應為「吉田忠裕」,且於授權委託書上之立委託書人亦係 填載「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」,負責人為「吉田忠裕」 ,本院公示催告裁定誤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「陳建學」 ,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,亦為錯誤之 登載,依該登載內容,既於法定代理人登載錯誤,則任何持 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之人,顯然無從自該登報之公示催告得知 該支票已被聲請人請求本院公示催告而能於該催告期限內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,自不能認為係合法之催告,參 照首開規定,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,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 決,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聲請人應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後,按正確內容登報期滿,始得 再聲請除權判決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87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千大鋁業有限公司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103年7月15日 │3,361,085元 │FYA0000000 │ │ │ │林春明 │豐原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彩億鋼鋁業有限公司│台灣銀行潭子分行│103年7月22日 │936,131元 │AJ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陳明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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