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84號
聲 請 人 台灣合連電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錦滄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1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巫惠穎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884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│103年4月2日 │40,000元 │AZ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台中分行陳火煌 │台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