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19號
聲 請 人 連竹彩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聯竹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3年11月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美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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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91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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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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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和潤國際有限公司楊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│103年7月11日│21,764元 │CW0000000 │ │
│ │雁妮 │台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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