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930號
聲 請 人 仕展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佩樺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業
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64號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刊
登於103年9月3日皇家時報。茲因申報
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
張權利,為此聲請除決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、新
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其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
之;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,視為視回公示催告之聲請
。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本院103年度司催字
第664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,
諭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
起一個月內將裁定登報,該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1日
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,
惟聲請人於103年9月3
日期始行登報,即未依
前揭裁定所示期間登報,故其聲請自
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菘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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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93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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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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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日勝五金企業行 │兆豐商業銀行后里分│103年7月17日 │4,400元 │ DD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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