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事聲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事聲字第118號 異 議 人 廖文瑞 相 對 人 力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,異議人對於本院民 事庭司法事務官民國104 年10月19日所為104 年度司聲字第1644 號裁定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;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分;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送請法院裁定之;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 由時,應為適當之裁定,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以104 年度司聲字第 1644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返還擔保金之聲請,異議人於收 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同年10月30日具狀聲明異議,司法 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,經核與上開規定相 合,先予敘明。 二、本件異議意旨略以:異議人與相對人間因新屋樑柱滲水等瑕 疵問題,經異議人向鈞院起訴以104 年度訴字1111號事件繫 屬審理中,異議人並於起訴前聲請假扣押,經鈞院以104 年 度司裁全字715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(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) ,異議人於供擔保後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,惟未扣得相對人 有價值之財產,是 本件若裁准發還相對人擔保金,則異議人縱使日後勝訴,亦 恐有無法受清償情事而蒙受損害,爰請求鈞院將原裁定廢棄 ,以兼顧債權人權益等語。 三、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 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:㈠、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。 ㈡、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。㈢、訴訟終結 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擔保利益人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通知受擔保 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 未證明者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,前開規定 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 條前段所明定。所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,在為免為或撤銷假 扣押而提供反擔保之場合,固指債權人無損害之發生,或債 務人本案勝訴確定,或債務人已賠償債權人所生之損害而言 。惟在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擔保者 ,係以債權人假扣押裁定有效存在為前提,嗣後該假扣押裁 定被撤銷確定或自行撤回,債權人即無從再憑該假扣押裁定 執行,則債務人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所供之擔保已失其依據 及必要,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,債務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 命債權人返還提存之擔保金,初不問債務人之本案訴訟是否 已獲勝訴確定,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第277 號裁定、101 年 度台抗字485 號裁定及102 年度台抗字1002裁定可資參照。 四、經查,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(本院104 年 度司執全字第715 號),相對人前依系爭假扣押裁定,為免 為假扣押執行,而提供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可轉讓定期 存單,票面金額新臺幣(下同)100 萬元2 張,票面金額50 萬1 張及20萬元2 張,合計270 萬元之擔保,並以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124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相對人另對系爭假扣 押裁定提起抗告,嗣經本院以104 年執事聲字第94號裁定撤 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及駁回異議人之假扣押聲請,並經確定, 有本院104 年執事聲字第94號裁定書及確定證明在卷可憑。 則揆諸前開說明,應認相對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原因業已 消滅,原裁定准許相對人聲請返還提存物,於法並無不合。 五、綜上所述,相對人聲請發還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240號提存 事件之擔保金,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,核無 違誤。異議人以上開理由聲明異議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 4 第3 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