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事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8號 抗告人 即 異 議 人 李吉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志誠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事聲 字第2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 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, 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華鵲云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