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8號
抗告人 即
異 議 人 李吉隆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志誠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事聲
字第28號確定
訴訟費用額
聲明異議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
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
本件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,
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
數繳納,逾期即
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華鵲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