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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執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4年度勞執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雅莉 相 對 人 淞普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添益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102 年6 月18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 :1052)所載調解成立內容:「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目前已接受 職業訓練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(102 年3 月至年6 月)計2 萬5807元,分三期匯至勞方金融帳戶(勞方以簡訊告知資方), ,102 年7 月25日給付第一期6602元,102 年8 月25日給付第二 期8602元,102 年9 月25日給付第三期8603元,如一期未給付視 為全部到期,資方同意於匯款後將給付證明文件傳真(00-00000 000 )至本局結案。⒉資方同意給付新制勞工退休金6% (99 年 9 月1 日至12月31日,資方未投保勞保)計7710元及新制勞工退 休金6%差額(99年4 月1 日至99年8 月31日,資方將薪資高薪低 報)計4424元,共計1 萬2134元,分三期匯至勞方金融帳戶(勞 方以簡訊告知資方),102 年7 月25日給付第一期4044元,102 年8 月25日給付第二期4044元,102 年9 月25日給付第三期4046 元,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,資方同意於匯款後將給付證明 文件傳真(00-00000000 )至本局結案。⒊勞方預訂於102 年6 月底再接受職業訓練,如勞工保險局有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, 其不足部分,請勞方每期傳真(00-00000000 )勞工保險局所核 付之勞保給付支票予資方,資方同意按期(月)補足差額。」, 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前項聲請事件,法 院應於 7日內裁定之;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、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(即勞方)與相對人(即資方)之勞 資爭議事件,經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2 年6 月18日調解成立,勞資雙方同意下列事項:「⒈資方同 意給付勞方目前已接受職業訓練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( 102 年3 月至年6 月)計2 萬5807元,分三期匯至勞方金融 帳戶(勞方以簡訊告知資方),,102 年7 月25日給付第一 期6602元,102 年8 月25日給付第二期8602元,102 年9 月 25日給付第三期8603元,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,資方 同意於匯款後將給付證明文件傳真(00-00000 000)至本局 結案。⒉資方同意給付新制勞工退休金6%(99年9 月1 日至 12月31日,資方未投保勞保)計7710元及新制勞工退休金6% 差額(99年4 月1 日至99年8 月31日,資方將薪資高薪低報 )計4424元,共計1 萬2134元,分三期匯至勞方金融帳戶( 勞方以簡訊告知資方),102 年7 月25日給付第一期4044元 ,102 年8 月25日給付第二期4044元,102 年9 月25日給付 第三期4046 元 ,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,資方同意於 匯款後將給付證明文件傳真(00-00000000 )至本局結案。 ⒊勞方預訂於102 年6 月底再接受職業訓練,如勞工保險局 有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,其不足部分,請勞方每期傳真( 00-00000000 )勞工保險局所核付之勞保給付支票予資方, 資方同意按期(月)補足差額。」。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調 解結果給付新臺幣7,710 元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規定(聲請人誤載為舊法第37條)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。 三、經查,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聲請人於102 年5 月13日申請調 解,經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2 年6 月18日進 行調解,並調解成立如上揭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,此有聲請 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1052 )為證,堪以信實。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依該調解成立 內容所載之私法上給付之義務無訛。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 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,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 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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