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7號
聲 請 人 溫淑珍
相 對 人 駿輝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宏義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
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臺中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就
兩造間勞資爭議
所成立調解內容關於「資方同意於104年1月10日給付勞方薪資
30,150元」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另按直轄市或縣(市)
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,應依申
請人之請求,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:一、指派調解人。
二、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(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);直
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
依職權交付調解者,得依前項方式
之一進行調解;第1項第1款之調解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
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勞資爭議處理法
第1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,經臺中市
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調解成立,調
解內容詳如附件紀錄所示,
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
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(聲請人誤載為舊
法第37條),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委託民間團
體即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於
103年12月29日調解成立,有聲請人提出如附件之臺中市政
府勞工局函及勞資爭議調解
記錄在卷
可稽,是
本件聲請
核與
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,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
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堯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齡方
附件:勞資爭議調解紀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