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
勞訴字第133號
上 訴 人 新歷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銘崇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靜雅、趙宜婷、趙震宇間,因104年度勞訴
字第133號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
訴人僅就本院判決逾新臺幣(下同)3,152,499元部分上訴,本
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1,702,44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6,893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吳慕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