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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職業災害補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新歷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靜雅、趙宜婷、趙震宇間,因104年度勞訴 字第133號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 訴人僅就本院判決逾新臺幣(下同)3,152,499元部分上訴,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,702,44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893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慕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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