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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原   告 賴建雄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複代理人  余柏儒律師 被   告 志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花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      蔡志宏律師       黃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 2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志祥興業有限公司訴訟代 理人之記載,應補充「黃建雄律師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案被告委任黃建雄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有卷附委任狀 在卷可參,復未經解除委任,故本院前開之判決,漏列被告 之訴訟代理人黃建雄律師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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