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
勞訴字第162號
上 訴 人 益泰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朝華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松輝田間,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62號給付
資
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560,27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,2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慕先